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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资鞋厂倒闭后,疑又被摊上3100万债务

发布时间:2015-06-11 来源:广东腾誉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在莞台商何腾海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在江西赣州开办的鞋厂停产关闭5年后,当他准备清偿债务之际,却莫名多出一笔3100多万元的欠款。更让他惊讶的是,原告竟然委托了两个律师,分别作为原告和被告的代理人,在法院签署调解书,替鞋厂确认了这笔巨额债务。目前,江西当地法院已正式受理了相关投诉,正在调查此事。


巨额债务来自一份调解书


台商何腾海在东莞经营鞋厂多年,生意鼎盛之时,几个鞋厂的工人加起来有3000多人,每个月发工人工资就要上千万元。2005年6月,在很多人筹划产业转移时,何腾海响应了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去全南投资1700万元开办了添富鞋业有限公司。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添富公司的日子也不好过,到2010年再无力支撑,何腾海便将其停产关闭。“当时我欠太多民间借贷,离开江西工厂时债务无法及时清偿,公章私章等证件手续也没来得及拿走。”何腾海说,之后他就回到了东莞,照料东莞的鞋厂。


由于添富公司的厂房及土地都是何腾海出巨资购买的。今年4月,全南县法院委托拍卖了这些财产,总成交价为1310多万元。何腾海说:“这笔钱本应能够基本上清偿所欠债务了”。


然而,5月1日,何腾海突然接到全南县法院的消息,说又有一笔3100多万元的巨额债权参与分配,是由双方在赣州市中级法院通过一份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何腾海一听蒙了,“我本人根本没有,也没有委托过他人签过一份调解书”。


“同时为双方请律师,这属于虚假诉讼”


5月4日,何腾海和委托的代理律师一起赶到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看到了“(2015)赣中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这份《调解书》是于2015年4月20日签署的。


南都记者看到,该调解书显示:原告黄某向法院起诉,称添富公司截至2015年3月30日结欠原告借款160 0多万元和利息1500多万元。调解书中显示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廖宝斌律师作为添富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出庭。


何腾海表示,他的工厂5年前就倒闭了,怎么可能这两年还会有借款,“这个债务数额根本就是虚构的,我从来没有委托这个廖宝斌律师,他凭什么代表添富公司出庭?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还替添富公司签署确认欠黄某3100多万元的债务?”


至于黄某,何腾海透露称,双方曾经想过一起合作。2010年鞋厂倒闭,何腾海离开后,添富公司厂房等就一直由黄某占用。何腾海说,“我找到代表添富公司出庭的廖宝斌律师,他说委托他的是一个叫曹姓女会计,这个曹某实际上是黄某公司的会计”。他还向南都记者出示了一段录音,是他5月4日在当地司法局办公室和律师廖宝斌的对话。廖宝斌在该录音中证实,当时是曹某拿着委托书找到的他。


何腾海还通过赣州当地法院拿到了一份黄某公司股权合作书,该合作书上显示,曹某的确是黄某公司的出纳。何腾海认为,曹某自己肯定不会无缘无故地去委托律师,肯定是她老板安排的。“这等于说黄某自己同时为原、被告请律师,是属于其自导自演的虚假诉讼。”


“从程序上来说,律师接受委托并无过错”


5月19日,何腾海带着律师从东莞赶到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得知何腾海反映的情况,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非常重视,由监察室主任接待了何腾海。赣州中级法院监察室的负责人表示,目前该院已经成立了调查组正在调查此案。一份签有调解书法官的签名也证实当地法院已经接到了东莞台商何腾海的投诉。


何腾海和其代理律师从法院出来后又赶到赣州市司法局。在赣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工作人员郭先生再次将廖宝斌律师、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郭主任以及市司法局的法律顾问廖律师叫了过来。赣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工作人员说,根据他们的调查,“曹某出示了盖有公司公章的委托书,从程序上来说,律师接受委托并无过错”。


对此,何腾海提出不同意见,“我是添富公司法人代表,我根本没有对廖宝斌委托授权,谁有权利代表我去委托授权呢?委托书上的公章既不是我盖的,也不是我授权他人盖的,我压根就不知道这件事,怎么在程序上会没有问题呢”?对此,赣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廖律师则提出,“公章保管不当的责任要自己承担”。


法院的案卷中详细列明了3100多万元债务的具体信息。记者看到这些债务总共包括16项。何腾海说,其中很多项目他根本不知情,更没有其签字确认,完全是虚构的。


南都记者多方联系黄某,希望他就债务的情况进行说明,但他均未就此回应。不过,何腾海的委托律师告诉记者,在得知何腾海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投诉之后,黄某曾打电话给他,希望双方进行和解。


“黄某自己同时为原、被告请律师,是属于其自导自演的虚假诉讼。”

———在莞台商何腾海


被告代理律师廖宝斌在录音中证实:当时是曹某(黄某公司的出纳)拿着委托书找到的他。


“曹某出示了盖有公司公章的委托书,从程序上来说,律师接受委托并无过错”。———赣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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